男子社区“抓奸”被指控刺死女子姐妹后,家属起诉财产未履行保障义务
2017年4月3日凌晨,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某社区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。周和姐姐被男友宋用水果刀杀害。湘潭法院一审判处宋故意杀人死刑,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。
最近,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了社区财产,认为当时社区财产没有履行合理的安全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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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,宋某是社区常住人口,与周某娟同居,宋某的侵权行为和侵权地点已超出物业公司的防范和制止管理范围。
△网络图片
透过窗户看着同居女友拥抱陌生男子,宋某无法掩饰自己的愤怒。他疯狂地砸碎了门窗,引发了警察和财产。经过警方和财产的劝说,宋假装离开,然后再次来到门口,刺死了他的女朋友和女朋友的妹妹。
两年前发生在湘潭九华经济开发区某社区的案件,法院以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,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。
最近,该事件取得了新的进展。由于当时社区物业没有履行合理的安全义务,死者家属向湘潭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,索赔15万元。
社区“捉奸”被警察和物业劝离
与前妻离婚后,2016年4月,宋通过同学聚会认识了周某娟,并建立了恋爱关系。周某娟很快就和丈夫离婚了。2017年初,他们在湘潭九华经济开发区某社区周某娟的新房同居。然而,宋和周经常因为经济问题而发生冲突。
自2017年3月以来,宋怀疑周某娟“作弊”。为了核实,2017年4月2日20点左右,宋欺骗周某娟说自己在江社镇,但实际上躲在周某娟新居附近监视。4月2日22时40分左右,周某娟将交友软件上认识的男性朋友邓某带回家。他们在客厅里拥抱,然后进入卧室。宋透过窗户看到了这一切。
湘潭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显示,宋看到两人行为亲密,怒不可遏,用弹弓弹射周某娟卧室的玻璃窗,威胁要杀死周某娟,然后跑到周某娟家门口喊门。周某娟拒绝开门,宋某砸了防盗门锁(门没开)。周某娟和宋某都报警了。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响水派出所民警23:12赶到现场。在物业工作人员和周姐夫李的帮助下,宋于23:55被说服离开。
被指控后,女友姐妹被杀死
事实上,宋并没有离开。根据刑事判决,2017年4月3日0点左右,宋假装离开现场,绕着周家的阳台偷偷观察。凌晨1点左右,宋发现周雇了一个锁匠打开锁,立即回到了周家。宋认为邓是一个旁观者,邓趁机离开了。宋没有找到一个“欺骗”的人,所以他拿着钢管砸碎了周家的财产来发泄愤怒,并与周激烈争吵。
随后,周某娟的二姐周某艳赶到现场,宋某带着水果刀和钢管离开。周某艳看到房子被砸了,一边打扫一边大声斥责宋某。坐在门口走廊上的宋听到后很生气。
周某艳开门倒垃圾,看到宋某还没离开,就对宋某说:“不要在外面偷听,有能力就进来做。”。宋被激怒了,于是推开周某艳,用水果刀冲进周某娟家,刺伤了周某娟的胸腹。周某艳上前拦住,宋某又刺伤了周某艳几把刀。李某拉宋某,宋某拿着刀把李某拉开,划伤了李某的左臂,然后宋某把刀留在现场离开。
李某赶紧拨打110和120,医护人员赶到确认姐妹俩死亡。经治疗,李某被确认为轻伤。
家属起诉小区物业索赔15万元
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宋某犯故意杀人罪、故意杀人罪,多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赔偿死者家属5.9万余元,赔偿李某3.3万余元。
近日,死者家属将小区物业告上雨湖区法院。他们起诉周某娟、周某艳被强行闯入家中的宋某杀害。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宋某无赔偿能力,提前7万元结案。原告的其他损失没有得到赔偿。社区物业公司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监控录像显示,宋某带着凶器进入社区,物业没有询问可疑人员。宋某在周某娟家门口及附近反复停留,无人盘问和驱赶,也没有报警;110名警察制止宋某第一次砸碎后,被告没有将宋某带离社区,因为宋某大喊要搞事。他们认为,被告应对周某娟姐妹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物业公司辩称,被告已履行合理的安全义务,对受害人的死亡没有过错。”侵权地点发生在受害人的私人住所,完全超出了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。”
法院说法
物业履行义务,驳回原告的要求
雨湖区法院认为,周某娟和周某艳的死亡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的,与被告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规定:“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未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义务,赔偿权利人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,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,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安全义务人有过错的,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可以看出,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社区的物业服务公司,是否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义务。
法院认为,宋某是社区常住人口,与周某娟同居。宋冲进周某娟家杀害周某艳和周某娟。宋的侵权行为和侵权地点已超出物业公司的防范和制止管理范围。
此外,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,物业公司在宋采取暴力行为时立即上门制止,并与警方一起劝说,直到宋23:50左右离开现场。警察离开现场后,物业工作人员立即离开现场。作为一家物业管理企业,物业公司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,也履行了警告和告知安全隐患的义务,对周某娟和周某艳的死亡没有过错。原告的诉求被驳回。
周凌如,潇湘晨报记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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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2t 评论于 [2025-06-18 17:24:10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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